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宁政规字〔2013〕1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的节能评审工作,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
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项目审批机关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审批机关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区域能耗水平影响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区域节能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实行限批;对区域节能考核未完成的地区,应暂停该区域耗能大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 吨标准煤(含 5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新增年电力消费量 2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3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吨至500吨标准煤(不含5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 10 万至 200 万千瓦时(不含 2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吨至300吨(不含3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 万至 30 万立方米(不含 3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备节能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者所评估项目相对应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以委托市级以上专业节能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由项目审批机关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对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科学性、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问题及建议、结论、附件等内容。 节能评估文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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